10月10日上午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)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贺涛、翁孟群受贿、挪用公款、为亲友非法牟利一案公开宣判,对贺涛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(以下币种相同);犯挪用公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;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二百一十万元;对翁孟群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十万元;犯挪用公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一百万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;受贿违法所得、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其亲友非法获取的利益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经审理查明:1998年至2018年间,被告人贺涛利用担任上海良友(集团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良友集团)党委书记、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,被告人翁孟群利用担任上海振兴粮油公司总经理、良友集团进出口分公司总经理、良友集团管理总监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、获得奖励、职务提拔等事项提供帮助、谋取利益,分别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667万余元、202万余元。2002年至2018年间,贺涛、翁孟群单独或共同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,为谋取个人利益,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,通过虚构贸易等形式,将公款挪用给相关公司用于经营活动,其中贺涛涉及7,800万元、翁孟群涉及4.4亿余元。2003年至2007年间,贺涛、翁孟群共同利用上述职务便利,在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,采用直接低价销售商品、通过虚假代理将本单位盈利业务转交经营等方式,帮助贺涛的亲友获取非法利益3,126万余元。
上海一中院认为:被告人贺涛、翁孟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。贺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翁孟群受贿数额巨大;贺涛、翁孟群挪用公款情节严重;贺涛、翁孟群为亲友非法牟利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,上述罪行均应依法惩处,予以并罚。鉴于贺涛、翁孟群分别具有自首、坦白、认罪悔罪及受贿违法所得已全额退缴退赔、为亲友非法获取利益的追缴情况等情节,对上述犯罪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。据此,法庭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